企業一定要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來繳納社保嗎
發布時間:2019-04-12 瀏覽次數:4578
您好,社保代繳公司為您解答新社保2019年1月1日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引起了不少企業的恐慌與擔憂,一直都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的企業慌了!
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如果每個員工都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的話,人工成本會至少提升2倍,到時候只能通過裁員來控制成本了"
目前社保費的政策是由各省分別制定的。可以核定征收,也可以按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查實征收。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征收方式。
國務院在2016年5月1日起下調養老保險企業繳存比例,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江西、山西、四川和新疆都已降到19%,其余16個省市區是北京、天津、內蒙、江蘇、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云南、貴州、西藏、甘肅和寧夏,符合降低費率的條件,可以由20%降低到19%。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
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